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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一医院爆炸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04-10-10 15:09:17


    2004年2月22日零时35分发生在新密市妇幼保健院的爆炸案,不仅被害人至今记忆犹新,广大市民也颇为关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白凤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密市妇幼保健院经济损失893748.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凤辰,男,33岁,新密市农民。他曾与被害人慕某某同居而致慕怀孕。2003年农历6月份,慕某某未经白凤辰同意独自到新密市妇幼保健院行引产手术。被告人白凤辰为此迁怒于院方,便决意报复,并准备了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购买塑料壶自制爆炸装置。2004年2月22日零时35分,被告人白凤辰携带爆炸装置窜至该院住院部二楼医生办公室门口,引爆爆炸装置,致院内医护人员、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2人轻伤,3人轻微伤,医院设备、器具、物品等财产损失602 281元,医院房屋除险加固费用221 000元,支付伤员医疗费70467.2元。为此,医院向郑州中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白凤辰赔偿医院的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凤辰为泄私愤,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引燃爆炸物,引发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2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白凤辰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事实存在,应予支持,被告人白凤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医院请求赔偿因房屋除险加固使医院停业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不属于被告人白凤辰的爆炸行为直接造成,而且无法计算出确切的损失数额,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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