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新学,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毕业,住登封市嵩阳路中段供销社家属院二门栋二楼北户。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任登封市市场发展中心菜园路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2004年6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新学犯贪污罪于200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小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新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度,被告人席新学在任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菜园路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该市场“大肉区”17户商户全年上交的摊位费130100元,席新学除将其中72620元交给该市场管理办公室内勤冯红霞入帐和用于该市场办公的各项支出21202元之外,将剩余的36278元独吞据为己有。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一、被告人席新学的供述;二、证人冯红霞、韩爻欣、耿松立、郭泉治、丁建祖、王松珍、席淑娜等人证言;三、书证。
控方认为,被告人席新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独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款第三项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席新学在开庭审理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席新在任登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菜园路农贸市场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该市场“大肉区”17户商户全年上交的摊位费130100元,除将其中72620元交给该市场办公室的各项支出21202元外,将剩余的36278元独吞据为己有。案发后将所得赃款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一、证人冯红霞的账目证实收席新学交摊位费72620元;二、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经查席新学用于该市场各项支出计21202元的单据在卷所证实;三、该市场“大肉区”17户商户证明上交的摊位费计130100元;四、被告人席新学供述了自己将36278元用于支出的证据;五、案发后席新学退出的赃款36278元在卷所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新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收少交不入帐的方法,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及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新学犯罪后认罪服法,积极退赃,系初次犯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新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席新学的缓刑考验期限判决从确之一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7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建 海
审 判 员 王 中 央
审 判 员 米 丙 辰
二0 0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郭 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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