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饭店赊帐要不会该如何是好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0月4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0-09 15:04:12


[法官简介]

    张国宪,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1990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同年12月份被分配到该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庭长。曾多次被评为先地工作者。

[案情介绍]

    几年前,张强拿出自家多年的积蓄,在村口的路边开了一家“如意”饭店。同年,经工商局以张强名义登记注册,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张强本人很有经营头脑,待客又热情诚实,饭店的生意一直比较红火,还形成了一批固定的“食客”。时间久了,这些“食客”觉得每次付款很麻烦,就要求先记账后统一付款。由于大家经常打交道,比较熟识又相互信任,所以一直实行这个约定。于是,张强的账本越积越厚,赊出的饭钱也越来越多。渐渐地,张强不安起来,怕这么多钱要不回来。为此,张强开始一一提醒这些赊账的客户该结一结这么多年的账了,可这些客户却一直没有结账。张强看钱要不回来,就准备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月:张强应以谁为原告起诉呢?为什么?

     1、张强为原告    2、张强全家人为共同原告   3、“如意”饭店为原告

张国宪:张强应将他自己列为原告,并在起诉书中注明饭店登记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其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是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所以,个体工商户,究其本质,还是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饭店虽然是以张强的家庭共同财产设立,但只要经过工商局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来确定诉讼主体。上述案情中,债务人的确欠饭店的钱,“如意”饭店本身不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它的设立、经营、存在都以背后的设立人和实际经营人张强为依托。最终,张强在法院的耐心解释下,更改了起诉书,案件得以顺利审理,法院判决饭店的“食客”支付所欠的饭费。

    另外在这里再给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希望能给从事个体经营的朋友一些法律帮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雇主依照法院的判决予以赔偿后可以向雇佣人追偿。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不是由其自身承担,而是由开办者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