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转让采矿权,没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致使该矿违法开采,最终酿成事故。
9月30日,登封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樊国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审理查明:登封市白坪乡煤窑沟村东风煤矿系一家村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樊国学。他作为矿长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转让采矿权,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致使该 矿在生产过程中,长期不执行先探后掘的操作规程,不制订、报批作业规程,不对工厂进行入井培训等,使工人冒险进行井下作业,而导致该矿发生透水事故的严重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国学身为登封市东风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违反先探后掘规程,使工人冒险进行井下作业,最终酿成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投入抢险,应负领导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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