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套古红木家俱,引来一场官司,10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当时购买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该家俱制作年代的约定不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2元,鉴定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2003年9月9日,郑州市民张女士在郑州市金水区艺诚轩处看中了一套四件的古红木家俱,当时张女士询问工作人员,该家俱是哪个时期的,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当时收购时人家说是明末清初的。于是,张女士就向艺诚轩支付货款现金35280元,买下了这套家俱,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协议。不久,张女士又找到艺诚轩工作人员,让其补写了“购买红木家俱……计款36800元”的证明一份。同年9月,张女士以艺诚轩销售假冒古家俱为由向工商局投诉,艺诚轩认为自己所售家俱并非假冒,双方酿成纠纷,张女士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6800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为:此套家俱用材为红木,其造型和制作工艺都不会早于清代晚期,因而认定这套家俱是清代晚期制作的,部分构件经过修补。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红木家俱的民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双方买卖行为当时即时清结,未订立书面合同,故该套红木家俱交易时关于制作年代的约定不明,经专业部门鉴定为清代晚期,这与原、被告所述的时间均为较大跨度的时间范围概念,且与原告所述时间有一定的联系,原告以艺诚轩故意欺诈为由要求退还货款,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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