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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出台财产保全检索制度

  发布时间:2004-10-08 15:32:28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及执行工作,规范和完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重复采取保全措施而产生的种种问题,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出台了财产保全检索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立案庭负责对本院在审理或执行工作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登记及检索工作。各业务庭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必须先到立案庭,由立案庭对拟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检索,经检索该项财产未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予以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承办人据此方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发现相关财产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严禁重复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因当事人撤诉、主动履行或对保全财产依法拍卖、变卖等原因而需解除保全措施的,承办人必须及时做出裁定并到立案庭进行登记。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时需处理保全财产的,可直接依法予以处理,不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财产保全(不包括执行程序)须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必须是财产担保,且担保财产仅限于流通物。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并构成违法审判者,依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承担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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