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肇事之后指使逃逸 致人死亡难逃刑罚

  发布时间:2004-09-30 09:34:18


    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一般处罚较轻,多数会适用缓刑,但是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而是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会被从重处罚。昨天,年仅二十岁的张建平就是因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从而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4年2月24日晚21时许,张建平等四人乘坐由张某驾驶的一辆黄色欧曼重型自卸车,沿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向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张某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证,于是将车交给张建平驾驶,张建平在明知撞车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前行,在行驶100米后,张建平感觉车子行驶困难,遂将车子停下,经下车检查后发现被害人王某被卡在货车左前轮下,其腿部已血肉模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建平在明知张某肇事的情况下,本应劝阻张某停车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但其却指使和帮助张某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逃逸过程中又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从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建平有期徒刑七年。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