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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被摔伤 公交公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4-09-29 15:24:37


    年近6旬的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不慎被摔伤,遂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6255.41元。

    2002年11月22日,王女士搭乘2路公交车,当车行至郑州市商城路与管城西街交叉口时,由于驾驶员紧急制动,巨大的惯性将王女士摔倒在下客门的台阶上。王女士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腰1、2椎体骨折等损伤。医院处理意见为住院治疗。因医疗费赔偿等问题,王女士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124824.55元及继续治疗费用和诉讼费用。

    公交公司辩称:王女士在乘坐2路公交车时有位未坐,没有拉好扶手,自己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并无违章行为,因紧急避险致使王女士摔伤,只同意对王女士给适当的补偿。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制动行为致使王女士摔伤,王女士就其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理由正当,对其诉讼要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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