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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小狗惹命案 一家三口入牢狱

  发布时间:2004-09-29 11:35:03


    9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海龙、郭爱民因一条狗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母郑淑君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3年8月,该市君召乡农民马正伟家的一条小狗丢失,后发现邻居郭爱民家的狗很像自家走失的那条,便于8月4日到郭爱民家索要。马正伟与郭爱民争执之时,郭爱民的大儿子郭海龙到厨房拿了一把20厘米长的切瓜刀,对着马正伟的右大腿刺了一刀。经抢救无效,马正伟随后死亡。案发后,郭海龙的母亲郑淑君担心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指使其12岁的次子出面替哥哥顶罪。经检察机关调查,最终发现了真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海龙、郭爱民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淑君为逃避长子刑事责任而故意指使次子替哥哥顶罪,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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