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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分析超审限案件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04-09-27 11:24:21


    一直以来,超审限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难点。案件长期久拖不决,一方面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度。

    登封法院自“三高”模式运行以来普通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结案周期降至83天,简易程序降至34天,执行案件结案周期降至85天,月结案率达31%,目前已无超审限案件。

    结合该院审判实际,就超审限案件存在的原因、对策作出以下分析:

    一、超审限案件存在的原因

    (一)法院内部因素

    1、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与此相反,由于受编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数量不但没有增加,而且由于老同志的离退休等原因,部分基层法院出现法官断档。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与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矛盾日益突出,不少案件因不能及时审理而超了审限。

    2、审判人员素质与审判方式改革不相适应。比如,个别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控制庭审局面,延长了结案时间;凭经验办案,对新类型、疑难案件束手无策,导致诉讼拖延。

    3、部分法官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程序意识淡薄,认识上有偏差,重视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效果盲目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结;基层法院小标的案件多,办案人员对“鸡毛蒜皮”的小标的案件在思想上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4、目前多数法院都建立了案件质量监督评价体系,加大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力度,部分办案人员因害怕办错案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被赋予的独立审判权不敢大胆行使,热衷于调解,层层请示汇报,导致审理周期长。

    5、工资低、待遇差,导致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经费少、条件差,交通工具落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外部客观原因

    1、执法环境不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阻碍与影响。出现干扰法院办案,不予配合和支持,不自动履行义务的现象,导致法院疲于协调关系,汇报情况,照顾各方面的利益。

    2、少数法官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个别办案人员顶不往人情、关系网的压力,对案件有意拖着不办,人为地造成某些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3、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的意识。伴随着信访热,涉诉信访越演越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三、该院杜绝超审限案件的对策

    1、从机制运作上,为杜绝超审限案件创造条件。加快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为此,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民事案件速裁制度。进一步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举证、质证、认证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在保证及时审结案件的基础上依法化解矛盾,坚持“能调则调,调不成即判”的原则,避免“久调不结”现象。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法官专业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庭审四评”、“法官论坛”、“审判实践与理论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官培训工作,改变单一的课堂培训模式,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裁判文书质量。

    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创造条件关心干警的生活,解决干警的,从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困难。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及时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杜绝超审限案件打牢思想基础。

    4、规范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监督。投资建立局域网,成立审务监评中心加大对审限的跟踪管理,实行审限预警、黄牌警告、院长督办等制度,对超审限案件的承办人采取通报、扣分、取消其评先、记功资格,同时纳入年终考核奖惩,促使案件承办人增强审限意识,努力压缩结案周期。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要我们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有操作性的审判工作流程规则,一个公开透明的审判机制,一个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努力造就一批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案件超审限这一顽症必然可以得重叠彻底根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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