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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车贵重物品丢失 司机及所属公司赔损失

  发布时间:2004-09-27 11:10:37


    河南省某通讯公司职员在乘坐出租车时,由于出租车司机大意,忘记把后备箱盖锁上,以至所携带的一箱手机丢失,通讯公司遂向出租车司机及所属公司索赔。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出租车司机及所属公司应负相应责任,赔偿通讯公司经济损失8000余元。

    2003年11月23日下午,河南省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邢某、张某携带4箱货物欲乘坐由被告孟某驾驶的出租车。司机孟某将出租车的后备箱打开后,二乘客将4箱货物装在后备箱内,孟某未对后备箱上锁。下车时,邢、张二人发现丢了一箱货,遂报警。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侦察大队第三中队受理了该案,并核查了剩下3箱货物。经查,该3箱货物均为诺基亚2100型手机。通讯公司称丢失的1箱货物是全新的20台手机,并提供了该20台手机发票,要求司机及出租车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则称乘客未告知司机装的是什么货物,即便剩余3箱货物是手机,也无法证明丢失的一定是手机,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遂发生纠纷。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审理后认为,依据公安机关的询问材料及相关证据,对出租车后备箱内装有四箱货物、其中一箱丢失的事实应予认定。通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均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丢失的箱内装有什么货物,但其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其证据能够认定在出租车上丢失的一箱货物是价值为17000元的手机。邢某、张某二人携带货物搭乘客运车辆,既未告知司机带的是什么货,又未妥善保管好所带货物,对于货物的丢失,二人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孟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应明知客运出租车人货不能混装,但其违反有关规定装载货物,且其本应将后备箱锁好以保证货物安全,但其未对后备箱上锁,导致后备箱内的货物丢失,对此孟某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管理部门,对本案纠纷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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