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民一庭利用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讨论。每个人员都从自己的审判实践出发,从自己做诉讼调解工作的切身感受谈起,结合规定的具体内容,对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如何使诉讼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个大局进行了广泛地交流。
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矛盾纠纷的内容、主体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诉讼调解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一些法院对调解工作重视不够,缺乏耐心,能调不调,该调不调,造成调解结案率下降,上诉、申诉、上访案件增多。鉴于这种情况,全庭人员讨论后一致认为,在新时期,加强法院民事审判的调解职能,强化诉讼调解的作用,使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最高法院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个《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认为,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在不少地方进行了完善和发展。《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和调解时限,第一次提出了诉讼调解的社会化,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地联系了起来,大大提升了调解的成功率。同时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调解协议的法律责任以及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等方面都有创新和发展。总之,《规定》进一步落实了调解自愿原则,依法引入了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强化了诉讼的诚信意识,使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它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法院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邢森林副院长对《规定》的出台非常关注,他指示,今后要在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合法、自愿、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即充分发挥法官自身的积极作用,也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努力开创诉讼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使诉讼调解更加规范,调解效率进一步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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