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夜不归宿,轻信别人,与自己朋友的朋友一起露宿在户外,却惨遭他人施暴。勇敢少女拿起法律武器,终将遭踏自己的色狼绳之以法。2004年9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冲动”少男张小虎(化名)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86年6月26日出生的被告人张小虎,系河南省郑州市人。2003年6月9日凌晨5时许,不到17岁的张小虎在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的其所租房屋的三楼平台上,看到随同她人借宿在其住处的少女郑某,遂生歹意,提出与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郑某的拒绝。被告人张小虎就掐住郑某的脖子,并恐吓说:“你不让我碰你,我就让我哥来整你。”然后强行扒掉郑某的裤子,将郑某奸污。遭人奸污的少女郑某第二天就向有关机关报了案,2004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虎被逮捕。
2004年9月17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张小虎辩护人“郑某到被告人处睡觉,对被告人形成了必诱惑”的辩护意见,因证据确凿,不予采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虎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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