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及生活中求人办事是在平常不过的事了,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富”,人如果倒霉了,喝凉水都塞牙。这不,最近就有一个体户求熟人去要债,结果血本无形归。这真叫“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奈之下此人将其朋友告上了法庭。2004年9月6日此案有了一审的结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晓政赔偿原告于汝龙损失31288.5元。
事实还得从2003年说起,那年底,原告于汝龙供给蔡佳龙一批货物,蔡佳龙欠原告于汝龙货款31288.5元,并且给原告于汝龙打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蔡佳龙讨要,蔡佳龙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2004年6月初,原告于汝龙委托其朋友周晓政(即本案的被告)帮忙讨要该笔欠款,约定酬金3000元。被告周晓政又找了其朋友汪平及“小民”办理此事。当月9日下午,原告于汝龙,被告周晓政、汪平、“小民”四人到蔡佳龙商店,经被告周晓政同意,汪平将欠条从于汝龙手中接过,交给“小民”,“小民”与蔡佳龙在交涉中一并走出店外。此后,“小民”杳无音信,蔡佳龙称款已付给“小民”,欠条已收回。
被告周晓政称:原告让我给他找个人向蔡佳龙要帐,我就找到汪平,汪平又找了一个朋友,那天下午,我们三个人一起去找蔡佳龙要钱。我们在门口坐着,后发现汪平及其朋友都不见了。我们就报警了,汪平也不知道拿条子的人的真实名字,只知道叫小民,不知道其现在什么地方。
第三人汪平称:我所说的和被告说的事实基本一致。小民的真实姓名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其是什么地方的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汝龙委托周晓政讨债,并约定了酬金,双方已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完成受委托事项,而被告接受委托后,盲目找人帮忙,未完成受托事项,并使原告于汝龙的债权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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