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基本工作条件,是社会主义法制形象的重要标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要求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还对法庭的内部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引起本人关注的是,有些法院的审判法庭的楣头上方除了装饰有“审判(法)庭”的金字牌匾外,还有相应的英文标示。甚至法庭专用的法牌上,除了中文名称外,还标有相应的英文名称。
不知道支持审判庭标志上用双语的人们有着什么样的初衷,但我认为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及其现它审判专用物品上写英文的这个时髦还是不赶的好。
首先,汉语汉字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我国的法定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在形成的长期过程中,创造出了不同的语言文字。有无语言文字是判断一个人类族群是否成为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四条有这样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我国各民族人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因此,各个民族(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都是我国的法定语言文字。
第二,汉语汉字是我国的官方语言文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荣的国家,各个民族的人口很不平均。汉族占中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其它55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8.41%(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使得汉语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成为我国的官方语言。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汉语汉字的官方语言文字地位予以了明确。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虽没有对普通话一词进行立法解释,但其含义大家都是知道的——“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2001年修订版《新华字典》)。由此可见,汉语汉字不仅是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还是我国的官方语言文字。
第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机关的官方语言文字。
我国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第四条)。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这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条的全部含义应该是,“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由此可见,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官方语言文字,就是汉语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要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它的使命。人民法院不仅在审判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它的日常行为也应当成为遵法守法的典范。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它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当法律另有规定的时候,则应当以该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的公务用语用字除了汉语汉字之外,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还有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五,在国际大环境中来看,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是一个国家司法独立他国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权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在使用语言文字方面,甚至是小到一个法牌的文字标示这样细微的地方,也不能有任何的随意性。特别是法牌在审判法庭中被置于很抢眼的位置,更应当与庄严神圣的法庭气氛相一致。这不仅要求法牌在质地、规格、色彩等方面与审判区的设置格调要协调,在法牌所使用文字方面,更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和有损国家主权的情况。
最后,在信息化、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地球村),英语被越来越多的人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使用。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我们应当学习和掌握英语和其他外文。但我们也不应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全球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汉语,世界各地的外国人学习汉语的热潮也是一浪高过一浪。而且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文是联合国法定语言,我们完全有理由理直气壮地在任何场合使用汉语汉字。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标示,应当使用汉字;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除了用汉字外,应当使用当地人民通用的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诉讼,即便是涉外诉讼,也不能违背这样的原则。为了方便外方当事人诉讼,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我国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英文(以及其他外国语)在我国没有官方语言的法律地位,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其专用物品上使用英文不仅不严肃,而且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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