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洪是从事广告制作的个体工商户,2003年2月王培洪与崔明伦达成口头协商“王培洪按照崔明伦要求为崔明伦制作广告背景,崔明伦提货付款”。崔明伦分三次将货提走后,但未付款。崔明伦给王培洪出具欠条三份,共计22523元。
后崔明伦付款9000元,尚欠13523元未付。一审诉讼中,崔明伦向法庭提交了王培洪的雇员王俊书写的证据一份,该证据显示崔明伦与王培洪之间财务纠纷已经结束。后一审法院以王俊系未成年人,非王培洪处工作人员又未经授权等为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判决崔明伦支付剩余欠款13523元。崔明伦对一审判决不服,以一审法院未对王俊身份情况进行质证等为由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民二庭承办人经认真审理,发现该案一审对主要定案证据没有进行质证,程序确实不当,依法应发回重审,但如果简单的发回重审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在此情况下,郑州中院民二庭承办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在庭后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分清是非,讲明法律,最终调解了该案,并当场履行完毕,及时彻底解决了纠纷,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要宴请承办人,被承办人谢绝。该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持续一年多的矛盾,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培洪事后还送来镜匾一面,上书“清廉高效巧调解 公正司法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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