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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法院审结假记者敲诈案

  发布时间:2004-09-23 09:44:09


    9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记者敲诈勒索钱财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新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焦要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晓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任富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6月中旬,原河南经济战略学会企业文化委员会秘书长王新成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董沟村办事时,听到群众反映当地电管所收电费过高的问题,遂产生利用此事敲诈的念头。回到郑州后,王新成和司机任富春即与老乡焦要玲、孙晓青进行了联系,焦要玲和孙晓青系原河南教育电视《健康教育》节目制作中心工作人员。四人通过商量,决定冒充电视台记者到董沟村进行采访。由王新成准备车辆和摄像采访设备,孙晓青以到新安县金融部门联系节目制播为由让河南教育电视台《健康教育》节目制作中心出具了介绍信。6月25日上午,王新成四人以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名义,到新安县铁门镇董沟村采访电费过高一事,并制作了光盘,后以要在电视台进行曝光为由相要挟,要新安县电业局拿钱消灾,向其索要现金20000元,经过双方一番讨价还价后,价格降至15000元。随后,新安县电业局觉得此事可疑,遂向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调查核实此事,公共频道告知从未派人到新安县采访此事,且查明王新成四人均不是该电视台工作人员。6月30日下午,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某饭店内,当王新成、焦要玲刚拿到敲诈新安县电业局的15000元现金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不久,孙晓青、任富春也相继被抓获,赃款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成、焦要玲、孙晓青、任富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引诱和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犯罪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他人诱惑或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在得知新安县电业局违规高价收取电费的问题后,即以记者身份前去采访,交预谋以此事曝光要挟被害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非引诱而发,且相互配合,行为积极,向被害人施加精神强制,以期达到索财的非法目的,而被害人将王新成等人约至指定地点由公安人员抓获时,敲诈勒索犯罪构成已具备,不属于犯罪引诱和预备犯,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王新成、焦要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由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晓青、任富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四被告人的行为系未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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