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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为谋利 内容违法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4-09-22 17:04:16


    为了共同发展,村委会、村民组将已被土地管理部门列入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处理,以其使用权作为出资,与村民签订联营合同,约定不管联营盈亏,村委会、村民组只收益不负担风险,即带有“保底条款”。近日,本合同因违法,被法院判处无效。

    2003年8月20 日,原告王忠和被告石佛村委会、被告石佛村第五村民组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石佛村第五村民组用科技大道搅拌站以西土地72亩作为股金与原告王忠联营,共同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路旁建立商务用车销售中心,期限30年,自2003年9月至2033年8月。原告每年向被告分红216000元,不管经营效益如何,每年要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入股金,被告不承担任何亏损和债务。被告石佛村委会、石佛村第五村民组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村委会主任与村民组长、王忠均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订立后,原告王忠于2003年9月2日,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款100000元。交款后,被告出具收土地租金票据一份。后原告、被告接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石佛镇政府的通知:高新区内所有建设活动未经高新区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选址、建设。原告、被告经了解发现,合同约定提供的土地在合同订立前已被规划为郑州市西流湖公园用地。被告石佛村委会和石佛村第五村民组于9月12日联名向上级部门反映无果,原告王忠遂要求退回土地租金。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村民因占地受到的损失,原告、被告经协商无果,故原告王忠于2004年7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原告王忠称被告石佛村委会和石佛五组明知土地已被规划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诉讼中被告石佛村委会和石佛村第五村民组要求原告王忠赔偿村民青苗损失费43200元,二被告均未提交反诉状和交纳反诉费,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2004年9月1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联营合同名为联营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及被告开具的租金票据来看,实际上为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订立前土地规划部门已对租赁土地的用途进行了规划,该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之日就无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对合同标的之现状予以了解,才不至于给双方造成损失。无效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100000元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利息114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村民青苗损失费43200元,因被告未提交反诉状和交纳反诉费,故本院不予一并审理。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被告石佛五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忠土地租金100000元,被告石佛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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