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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顾客酗酒闹事 酒店经理殴人致死

  发布时间:2004-09-22 15:20:24


    “和能生财”和“顾客就是上帝”这两句话对商界人士来说,是至理明言和处事准则。然而,一名酒店的前厅经理为阻止就餐顾客在其酒店内酗酒闹事,就伙同他人将该顾客殴打致死。案发后,该前厅经理在外潜逃达三年之久,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4年9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振义被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现年30岁的被告人王振义系河南省郑州市人,案发前任位于河南省工人文化宫内的阿庆粥王食府前厅经理。2001年2月7日19时许,郑州市民韩某和住在同一家属院的莫某在阿庆粥王食府喝酒,在喝酒期间,韩某与莫某发生争执,韩某即到该食府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欲砍莫某,服务员发现后就上前将刀夺下,并将韩某劝出该食府。但韩某仍不罢休,又返回店内继续辱骂,该店店主李大庆(已判刑)伙同前厅经理王振义为阻止韩酗酒闹事,便将韩某拉至该食府一包间内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振义用拳头击打韩某头部,李大庆用拳头击打韩的脸部,将韩打倒在地后,二人又朝韩的头部、身体乱踢。打罢后二人让服务员将韩某架出饭店。后莫某等人将韩某送回家中,但二天后韩某仍昏迷不醒,韩某妻子就将丈夫送往医院抢救,2001年2月9日下午,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系脑颅损伤而死亡。2004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振义在其家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振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但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振义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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