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二七区侯寨乡荆寨村村民王红军、荆双来,终于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强制执行下,要回了被原同村村主任侵占的土地。看到失而复得的土地,这二位庄稼汉再也控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失声痛哭起来。
原告王红军、荆双来都是二七区侯寨乡荆寨村的村民,2001年9月3日,在二七区驻村工作队、侯寨乡信访办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二原告分别与荆寨村村委会、时任该村的村主任王木海达成土地承包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荆寨村委会将被告王木海承包的老包咀土地划出部分交给二原告承包经营,每亩产量400斤。协议生效后,原告与被告荆寨村委会、王木海按协议对划出的1.63亩、1.15亩两块土地进行丈量确认,并由被告荆寨村委会将该宗土地填入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二原告准备在此土地上耕种时,被告王木海以未征得这家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被告王广钦(王木海之子)以自己享有经营权为由阻挡二原告种植经营。同年9月15日,被告荆寨村委会与被告王广钦又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协议规定,被告荆寨村委会将老包咀土地中的4亩承包给被告王广钦(但此4亩土地不包括二原告承包的土地),由其搞种植经营,期限30年,每年每亩承包款50元。2002年2月9日,被告王广钦按协议规定向被告荆寨村委会交纳了5年的承包款1000元。但被告王广钦在老包咀4亩的土地上种植经营时,却将二原告的1.63亩、1.15亩的土地收归自己的帐下,强行耕种。
二原告多次找荆寨村委会、王木海、王广钦交涉,但王木海父子仗着家族的势力大拒不交出侵占的土地。二原告又到二七区信访局反映此事,但还是无果。2003年3月,二原告拿起法律武器,将侯寨乡荆寨村委会、王木海、王广钦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木海、王广钦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土地。判决生效后,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七法院随即向三被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04年9月7日张贴公告,限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其播种在该土地上的农作物收割完毕,不得再进行耕种,并将土地归还给王红军、荆双来。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王木海父子仍未按判决履行。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二七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王木海父子家中做工作,耐心细致地给他们讲解法律和政策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可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
9月21日上午,二七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并邀请二七区信访办的领导及侯寨乡政府干部参加。在法律的威慑下,王木海父子清除了土地上的种植物,执行干警重新丈量后将王木海父子侵占的1.63亩、1.15亩的土地交还给申请人。本案顺利得以执结。
图为该院执行局法官现场测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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