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没办成却不退学费,"留学生"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轻大教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明明(化名)学费预付金5000元。
郑州市民焦某望子成龙心切,很想让正在高中三年级就读的儿子明明(化名)出国留学。2001年11月份,焦某到轻大交流公司处咨询赴爱尔兰留学事宜,11月29日,双笔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由焦某全权委托轻大交流办理儿子赴爱尔兰留学事宜。协议签订后,焦某交纳了赴爱尔兰承办费5000元,2001年12月17日又交纳了赴爱尔兰留学学费30000元。后又为出国留学支付了公证费,翻译费、公民进入境申请手续费计1020元。2001年12月30日,明明办好出入境护照,交付于轻大交流公司。然而,轻大交流公司却未在协议约定的四个半月内为明明办好赴爱尔兰留学的全部手续。2003年5月份,明明按轻大交流公司的要求再次进行了公证及翻译。2003年8月14日,明明以办理出国留学签证时间太长为由向轻大交流公司提出撤签,并在撤签申请上签名。轻大交流公司在其撤签申请上标明:注册费扣除,其余余额全部返还。轻大交流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返还明明人民币30000元,另5000元,至今未退。双方为此诉至法庭,明明认为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轻大交流公司至今也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将其留学手续办妥。为办理这次出国留学,焦家还支付翻译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计14567元。故诉请判令轻大交流公司立即退还学费预付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456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明明按协议约定向轻大交流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及材料,轻大交流公司虽未按约定时间为明明办理完毕赴爱尔兰留学的签证,但2003年5月明明再次按轻大交流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公证及翻译等事项,据此可认定明明对轻大交流公司延期办理签证是认可的,故轻大交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轻大交流公司为明明办理完毕留学事宜的时间应从2003年5月开始重新计算。2003年8月份明明申请撤签,轻大交流公司同意撤签,并退还其部分费用3万元。庭审中,轻大交流公司称另5000元可以退还给明明,但明明应将协议书的原件递交给轻大交流公司。因此,轻大交流公司这种附条件的退费不符合双方约定,对其辩称,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轻大交流公司应及时退还明明学费预付金5000元。因明明撤签是其自愿,双方在协议中对护照申办费、体检费,有关证明文件的费用和资料公证费约定是由明明负担。故明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