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一条恶狗将他人咬伤的蹊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孙某诉称,2004年3月15日,原告在须水邓记叫花鸡店用餐后正准备开车离店时,被该店后院停车场内的一条大狗咬伤,当即被送往一五三医院。因该院没有狂犬疫苗,又转入河南省中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11天。事后经打听得知,此狗是后院郭满长所养。后原告多次找须水邓记叫花鸡店主邓胜利及狗的主人郭满长协商此事,二被告均推托责任,不管不问,为此,原告依法将须水邓记叫花鸡店主邓胜利及狗的主人郭满长诉讼到中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共计4842.42元。
被告郭满长辩称,原告的车停在被告院内,原告在邓记叫化鸡店用过餐后,到被告的院内挑逗狗把狗笼打开,才被狗咬伤。是原告本身有过错才造成的损害。
被告邓胜利辩称,其不是该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原告有过错,故本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未当庭判,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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