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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佰利袭警案”一审有果(附图)

  发布时间:2004-09-20 08:56:22




    9月17日,震惊社会的“郑州金佰利袭警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整整16页的判决书,记录了18名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18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女老板”张凌云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酒店负责人张修领犯组织卖淫罪、窝藏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酒店负责人郭彦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酒店大堂经理赵桂明犯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酒店大堂经理魏星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酒店大堂副经理董银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酒店员工李大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酒店保安队长张耀辉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酒店员工詹俊锋、朱令敏、王庆红、何万里、毕战展、邓金玉、石志强、李会涛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酒店员工姚满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酒店员工柳向军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8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州金佰利袭警案”18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紧张的三天庭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郭彦鑫、张修领租赁本市大学南路122号金光大厦成立金佰利酒店,与被告人张凌云共同管理经营,并聘请被告人赵桂明、魏星担任酒店大堂经理。2003年8月,金佰利酒店在工商、税务、消防部门尚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营业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张凌云、赵桂明、魏星在征得被告人张修领、郭彦鑫同意后,先后纠集、组织8名女青年在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5名被告人组织该8名女青年在酒店内卖淫多次。

    2003年8月至11月7日,被告人李大路在金佰利酒店做服务员期间,明知酒店内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仍根据被告人赵桂明、魏星的安排,向来此洗浴的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并开出“工作量计数单”予以记录,为组织卖淫的行为提供帮助。200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李大路在酒店内向嫖客何某某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03年10月,被告人董银苹在担任金佰利酒店大堂副经理期间,在明知酒店所制定的“佰利四式”项目为卖淫服务的情况下,仍根据被告人张凌云的安排,将涉及该项目的价目表打印;后被告人董银苹在酒店组织的业务考试中,明知考试题涉及卖淫服务的内容,而参与监考、批改试卷。

    2003年11月7日晚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金佰利酒店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即安排民警邢栋、秦世辉、王哲前往进行调查。当三人在该酒店二楼洗浴中心调查时,发现B5房间的房门被反锁,在出示证件后,要求在此服务的被告人李大路将房门打开接受检查,但被告人李大路却以无钥匙为由拒绝开门。后民警秦世辉强行将房门撞开,当场发现房间内嫖娼人员何某某与一卖淫女正在从事嫖娼卖淫活动。民警立即对该二人及被告人李大路控制,并将当晚值班经理魏星带到房间内进行盘问。被告人赵桂明、张修领闻讯后先后赶到该房间,在办案民警出示证件并明确表示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后,被告人张修领离开现场。被告人赵桂明在明知是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纠集该酒店员工被告人张耀辉、詹俊锋、朱令敏、王庆洪、姚满、何万里、毕战展、邓金玉、石志强、李会涛对三名公安人员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嫖娼人员何某某、卖淫女及被告人魏星、李大路拉走,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为了阻止民警报警,该伙人强行抢走了公安民警的手机、警官证等物品。随后被告人赵桂明又指使被告人张耀辉、詹俊锋、姚满、邓金玉、石志强、何万里、李会涛对受伤的公安人员进行看管。

    2003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张修领在明知赵桂明于7日晚纠集酒店员工暴力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他人为其提供现金3000元现金,资助其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2003年11月8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柳向军在明知赵桂明公然暴力袭警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赵桂明带至其父母及亲戚家中,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凌云、赵桂明、魏星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修领、郭彦鑫作为饮食、娱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大路、董银苹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桂明、张耀辉、詹俊锋、朱令敏、王庆洪、姚满、何万里、毕战展、邓金玉、石志强、李会涛明知是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碍,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修领、柳向军明知赵桂明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隐蔽的处所,帮助其逃逸,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凌云、张修领、郭彦鑫、赵桂明、魏星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凌云、张修领、郭彦鑫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卖淫,均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郭彦鑫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张修领、赵桂明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银苹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桂明、张耀辉、詹俊锋、朱令敏、王庆洪、姚满、何万里、毕战展、邓金玉、石志强、李会涛在妨害公务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耀辉、詹俊锋、朱令敏、王庆洪、姚满、何万里、毕战展、邓金玉、石志强、李会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满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向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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