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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人死亡 保险公司不赔偿

  发布时间:2004-09-20 08:51:22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投保人丧了命,但是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双方为此诉至法庭。9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死者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24日,河南鸽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单位203名职工投保,每人投保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期间一年,自2003年7月25日0时起至2004年7月24日24时止。2004年3月16日晚上9点左右,鸽瑞公司的员工司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司某的父母认为由于当时天气不好,风大,且摩托车坏了,司某是推着摩托车走的,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双方为此酿成纠纷诉至法庭。司某的父母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9000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鸽瑞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已经保监会核准备案。鸽瑞公司为司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已经明确告知“条款已送达,责任免除内容已告知”。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本案中的原告未提供司某驾驶摩托车的有效行驶证件,交警大队在事故证明中证明司某是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申请书中和鸽瑞公司的情况说明书上均承认司某当时是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因此,司某的“保险事故”是在双方约定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之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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