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常罕见的离婚案,由于离婚当事人都想要房子,法院决定在庭审期间,在法官主持下,对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进行竞买,后被告游某以6.1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但被告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房款30500元。
佘女士和游某于1986年自愿在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婚后感情尚可。1989年婚生一女,现在外地某艺术学校学习,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于2001年5月份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佘女士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两人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6000元,位于郑州市东里路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而游某辩称:两人婚后感情较融洽,但自从女儿出生后,因经济方面产生矛盾,原告便抱着女儿回娘家。虽说两人感情不和,但自己对女儿还是尽到了抚养义务。如果离婚,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房子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缺乏沟通、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且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现有的年龄、智力状况已具有选择与谁共同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的能力,其本人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称对外有债务,但证据不力,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准予两人离婚。
婚生女游嘉随佘女士共同生活,游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双方自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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