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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售假药 患者获“1+1”赔偿

  发布时间:2004-09-15 16:06:19


    因医院出售假药,患者愤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1+1”赔偿。9月15日,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中医学院对原告吴女士进行“1+1赔偿”,赔偿药费5992元,交通费、邮寄费100元,共计6092元。

    吴女士系子宫肌瘤患者,2000年11月份,她在某媒体上看到了河南中医学院的广告,深信不疑,于2000年11月27日按宣传广告上所提供的地址到该医院专家门诊部就诊。专家门诊部为吴女士开具了乌力吉?18、牛黄软坚散等药物进行治疗,直到2001年6月吴女士的病情始终不见好转。子宫肌瘤未见消除,无奈之下,吴女士于2002年12月进行了手术切除。吴女士怀疑中医学院提供给自己的药物为假药,便于2002年11月向药检部门进行投诉。经过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进行辨别,认定“乌力吉?18(浓缩)丸内卫药准字第001652号,属名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不是该公司所生产的药品,纯属冒充,此药是假药。愤怒的吴女士认为河南中医学院的行为危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医学院对自己进行“1+1”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54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于2000年11月到河南中医学院专家门诊部就诊,双方的医患关系成立,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996元。现吴女士以该门诊部出售假药为由,要求医院双倍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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