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建国“离婚”不能免除赡养义务,自2004年3月15日起每月支付150元赡养费;自2004年2月15日起,陈自龙、王淑敏的医疗费凭医院正式票据由陈建国五负担五分之一。
老人陈自龙、王淑敏养育有三子三女,早年,王淑梅为养活孩子曾每周到医院卖血。此后,老人含辛茹苦,陆续将六个子女养大成人。1998,老人长子陈保国因故死亡。经村干部的调解,2004年2月15日,五子女与二位老人达成了赡养协议:1.生活问题:由陈建国、陈建龙每人每年支付1200元钱,600斤面粉,其余由三个女儿负担;2.医疗问题:自2004年2月15日起由五子女共同负担,即每人负担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以医院正式发票为据。3.未尽事宜再行协商,望各方遵守执行。4.此协议签字生效。当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司法所也对该赡养协议进行了见证。此后,老人又与陈建国、陈建龙协商,将每年支付1200元钱、600斤面改为每月支付150元钱,此后没几天,陈建国就支付了,第一个月的150元钱。
然而,让二位老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老人与五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的第三天--2004年2月18日,一向未听说夫妻闹过什么矛盾的陈建国却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家庭住房、包括东风车一辆全部归女方所有。孩子抚养费、外欠账45000元却由陈建国承担。”陈建国以自已离婚了,背了一屁股的债,拒绝赡养老人。2003年3月16日,老人将电话打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起诉的有关事宜。第二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同志一行三人来到了陈自龙老人的家,很快为老人办理了立案手续,当得知老人如今生活困难时,又当即为老人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而这时,陈建国却“失踪”了。无奈,法院只好在陈建国的住处和村里面张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2004年8月9日,开庭的时间,陈建国依然没有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陈建国以其离婚为由拒绝赡养其父母,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2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赡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规定,陈建国应当履行赡养协议。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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