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郑州中院今日上午对票据诈骗犯王利明、苗平、王翔等宣判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当日三名罪犯在郑州被执行死刑。
罪犯王利明,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其伙同苗平及他人预谋后,分别结伙,自1994年4月至1999年7月间,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诱使多家储户将奖金共3300余万元存至王利明所在的银行。之后,王利明等人内外勾结,伪造并使用转帐支票、汇票将上述资金中的2800余万元转出或直接提取现金,与同案人员分赃并挥霍。
罪犯王翔,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其伙同他人预谋后,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间,骗取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建设路支行资金4000余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并使用金融票证,骗取国有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银行特别严惩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判处王利明、苗平、王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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