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对临时工聂某诉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要求办理退休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6年8月16日,聂某(籍贯:江苏省邳县薛果乡聂阁村农民)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处做临时工,当时双方签订一份用工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期岗位是传达室。合同到期后,聂某仍在该单位处做传达室工作,但双方未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02年3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聂某以“其已在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16年,且已年满60周岁”为由,要求该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人则称:“自己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财政全供,无法为临时工办理退休手续”。双方由此酿成纠纷。2002年7月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请求不属于用人单位行为,超出劳动关系范畴”为由裁决驳回,个人即诉至法院。原审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聂某不服,遂上诉至我院。
由于本案涉及的个人系财政全供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案自受理以来就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案经咨询省劳动厅、人事厅和上报省院后认为:临时工按照其来源,可分为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依据劳动部89年12月5日给广东省法制局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是否实行退休养老,可由各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河南省劳动厅豫劳便[1996]55号及豫劳便[1997]41号文曾对此问题做出过明确批示:临时工可以办离退休退职手续,但该两个文件河南省劳动厅已于1999年9月30日豫劳法[1999]6号文以“适用期已过”为由予以废止。因此对本案情况,省里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也无相关部门能办理,所以聂某要求办退休没有政策依据和现实依据,这也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据此,我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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