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盗窃引起的人身赔偿案件,经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最终促使案件调解解决。
王某系郑州某机械学校学生,2003年9月16日偷拿同宿舍同学现金150元,后被发现,学校教师遂安排王某到其它宿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其父母来校解决问题,王某不愿见其父母,便想乘教师不在之际偷偷溜走,因担心被他人发现,王某遂从三楼跳窗顺着晾衣绳向下滑,不巧绳子断裂,王某被摔伤住院,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王某父母找到学校,认为学校教育不当,遂要求赔偿损失,学校则认为王某摔伤系其咎由自取,与己无关,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偷拿他人财物,被告郑州某机械学校应对其批评教育、正确引导,在事情尚未妥善解决之前,应加强对王某的教育和管理。因学校疏于管理,看管不善,故对王某摔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鉴于王某系在校学生,尚未成年,二审法院遂决定从调解入手,教育为主。经过法官们的耐心说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共支付王某医疗费6千余元,以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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