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难题。但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合伙人、法律工作者江华星,却知法犯法,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暴力抗拒民警执法,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3个月。
现年33岁的被告人江华星系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合伙人、法律工作者。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江华星酒后骑自行车路过协作路与计划路交叉口时,将郑州市中原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王某停在路边的奥拓车的倒车镜碰坏,与该分局保卫及车主发生争执。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二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后,赶到现场处理。被告人江华星因其自行车不知被何人推走,要求找回自行车,又连续拨打“110”报警,“110”又指令建设路派出所出警。该派出所副所长余某带领民警到现场后,找回了自行车。被告人江华星又嫌找回自行车太迟而辱骂帮他将自行车推回来的交巡警孟某。当余某上前制止时,江华星用找回的自行车往其身上砸,用手卡余某的脖子等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当天,被告人江华星被抓获。余某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华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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