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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内丢失摩托 状告物业管理者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4-09-10 10:49:04


    9月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该市中岳生活小区居民郑女士由于自己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愤而将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结果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4月2日,郑女士在该市中岳生活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按月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各项服务管理费用.2004年4月1日晚,郑女士下班回家时,将自己的一辆踏板摩托车放在了居民楼前,并对摩托车上了锁.20分钟后,郑女士从楼上下来准备外出办事时,却发现自己那辆心爱的摩托车已不翼而飞.郑女士见车被盗当即打"110"报警,但直道现在案件仍没有侦破.事后,郑女士认为,自己摩托车丢失,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职责,疏于管理造成的.为此,她愤而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摩托车损失5000元.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辩称,根据本市物价局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原告所诉不在管理服务项目之内,本公司也没有收取看管车辆的费用,双方不存在看管关系,原告摩托车丢失与被告无任何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尽管向原告郑女士收取了综合服务费,但就原告的摩托车看管,双方没有进行口头或书面约定,双方之间未形成代管和看管合同,况且被告未向原告收取特殊的代管看管费用,原告摩托车丢失应由公安机关侦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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