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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冲撞法院判决 太平洋保险惹官司

  发布时间:2004-09-10 09:52:08


    9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客户状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保险款一案。

    据原告袁女士诉称:2001年6月,她通过挂靠的郑州市立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太平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出租车签订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1年6月12日至2002年6月11日止。2002年3月18日,袁女士驾驶出租车在郑上路三元酒店门口与朱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朱右腿骨折,经交警认定袁女士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后,朱某向法院起诉,2004年6月25日,中原区法院判令袁女士承担24619.67元的赔偿,袁女士依判决于7月21日依法支付了赔偿,履行了判决。于是,袁女士持所有手续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依据85%的比例赔偿她20926.72元,但是保险公司却声称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其内部规定不符,判决数额过高,仅在8月20日赔偿了袁女士16713.61元,尚有4213.61元却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女士遂起法院到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款4213.6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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