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荒诞的私生子协议

  发布时间:2004-09-10 09:22:22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的父母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大刚与原告李明华的非婚生子王朋由被告抚养,李明华返还王大刚多支付的抚养费81100元。至此,这起因非婚生子女而引起的纠纷告一段落。

    原告李明华(文中均为化名)称自己于1992年来郑州后与被告王大刚相识,在交往中彼此产生好感并同居生下一子王朋。后当李明华得知王大刚还有家室,便提出并和被告分了手。分手之后,孩子王朋一直随李明华生活,王大刚从未尽监护义务。而李明华因文化程度低也无收入,如果孩子再继续跟随原告过这种艰难且居无定所的生活,显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王朋变更为被告王大刚抚养。而被告王大刚辩称和原告分手后就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于2000年12月28日达成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永久抚养,我付给他100000元抚养费,并且特别约定,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再纠缠我。后我已将10万元钱一分不少的全部给了她。我以为既然我们所签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和理由并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孩子判归我抚养,我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将10万元抚养费退还给我。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双方签的所谓了断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剥夺了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现原告没有固定工作,而被告的条件更好,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和法律规定,双方的非婚生子王朋应由被告抚养为宜。随着抚养关系的变更,应扣除原告已支出的合理抚养费18900元,原告应返还给被告多支付的抚养费81100元。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