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程庄村的程洪涛为了报复他人,写恐吓匿名信敲诈现金而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3年12月31日12时许,程洪涛与其女友赵景景(另案处理)二人预谋后,给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丁楼村的毛某写恐吓匿名信敲诈现金30000元,见毛某没有动静,于2004年1月1日13时许,又给毛某写恐吓匿名信敲诈现金15000元,2004年1月4日下午,再次给毛某写恐吓匿名信进行敲诈,并让其把钱放在指定的地方。2004年1月5日19时左右,程洪涛到指定地点取钱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程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程在信中虽出现借钱字样,但信中有威胁的语言,且未属其真实姓名,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程洪涛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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