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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合同意思不真实 文物局诉讼请求被驳回

登封法院审结一起“抗日文物”捐赠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4-09-08 09:49:21


    因捐赠合同显示不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登封市文物管理局要求返还20件文物的诉讼请求,被我院依法驳回。本案被告任殿爵系登封市颍阳镇农民,8年前个人自费创办了日军侵化罪行展览馆,其事迹先后被新华通讯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道。时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给予高度评价。由于被告任殿爵及其日军侵华展览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此案受到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0年6月,原告登封市文物管理局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近现代历史纪念物”。2001年8月10日登封市文物局领导派其工作人员耿金生、席洪贤到被告任殿爵处登记了日本铁刀、马鞑背等20余件文物。在《登封市捐赠近现代历史纪念物入库登记表》上,在“捐赠单位或个人处”,文物局工作人员签了上“任殿爵”的名字,在手写的“存放人处”,被告任殿爵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所登记的20余件文物没有实际交付给文物局。2001年2月份,文物局委派工作人员耿金生、席洪贤催促任殿爵交付所登记的文物,任殿爵拒绝交还。原告登封市文物管理局诉称,2000年8月,被告任殿爵自愿将自己征集的20件近现代历史纪念物(即日军侵华时遗留的罪证),作为文物无偿的捐赠给文物局,并在8月10日双方对20件文物进行了交接登记。登记后,因原告正在维修库房,另外恰逢抗日战争胜利55周年之际宣传的需要,经被告任殿爵同意,暂将20件文物临时存放被告处。2001年至2002年原告曾派人向被告索要将文物返还入库,而遭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交,故诉之法院判令被告将存放在该处的20件近现代历史纪念物返还给原告。被告任殿爵辩称,(1)被告人无向原告捐赠过文物也未存放过原告的文物;(2)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对法定国有文物以外的历史纪念物或文物的所有权,是否捐赠给国家或有关部门由公民自由决定。原告登封市文物管理局向社会征集近现代历史纪念物,曾与被告任殿爵进行协商,并且双方在检点后填写的《登封市捐赠近现代历史纪念物登记表》不同落款处进行了签名。但此捐赠登记表显示的捐赠行为因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至今尚无承认将20余件文物捐赠为原告,故捐赠合同没有成立,又因原告自2001年2月份向被告催促交还文物至今懈怠主张权利,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登封市文物管理局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无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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