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合伙企业因生意上的往来欠下我表姐五万元货款。一年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解散,表姐要求清偿债务,合伙人江某和黄某称企业已资不抵债而解散无法清偿,请问我表姐的这笔债务能得到清偿吗?
张敏
张敏同志:
你表姐的这笔债务能得到清偿。所谓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某企业是一合伙企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对外承担的应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解散后,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合伙人仍要以个人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3条也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按照此法律规定,某企业解散后尽管没有财产可以清偿债务,但原合伙人江某和黄某仍要以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你表姐可以要求王某、黄某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同时以个人的财产,如房产、汽车及其它生活资料来清偿原合伙企业欠她的五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