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盗窃摩托车换钱帖补贫困家庭,结果受到惩处.9月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银堆与王红权有期徒刑各10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银堆与王红权均系该市颖阳镇庄王村农民。为了弄俩钱帖补贫困家庭,共同产生了盗车的念头.2004年4月29日晚,王银堆与王红权经过预谋,携带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本镇王堂村光明西矿,撬门入室进入该矿饭店内,将刘某停放在里边的一辆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3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银堆、王红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又系偶犯,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银堆、王红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各10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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