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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声讯惹官司 举报人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04-09-07 11:23:30


    9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用户赵某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价格违法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8日,赵某向河南省物价检查所(省发改委为其主管部门)作出局面举报,认为郑州通信分公司在郑州市郊县范围推出的电话录音和168声讯包月属巧立名目强制向网通用户收取168声讯包月费用及电话录音计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并请求调查处理。赵某认为省发改委对郑州通信分公司的违法事实却视若无睹甚至互相推诿拖延,致使广大用户至今仍在蒙受损失。为了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省发改委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行为;并通过主流媒体向赵某公开致歉。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相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价格举报时,应当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因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向其发现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案件及退还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多收价款退还以后不再对经营者处罚的,应当及时结案。赵某向省发改委举报认为郑州通信分公司有在效县范围强制向用户收取声讯包月费及电话录音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省发改委接举报件进行登记并依法调查,对已经查清认定的巩义分公司无协议约定收取赵某声讯包月费的这一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职责权限规定,已经向经营者下达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监督经营者执行。关于对处理结果的反馈程序问题,虽然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中没有明确告知方式,但省发改委工作人员仅提供通话单据等尚不能直接说明已将处理结果告知到举报人,但由于赵某应该能够多自己的话费单据中发现被调减费用的受益事实,该告知方式对赵某的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也没有实质影响,因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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