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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公司因消极应诉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04-09-07 11:20:49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中原联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车辆损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评定费等共计129150.75元。本案中做为被告的郑州中原联运有限公司因举证不力及不及时应诉败诉判决后被告后悔莫及,现其已提起上诉。

    2003年9月22日,杨辉驾驶豫A-S3946(临)号小轿车沿商三高速公路北半幅自东向西行驶至337KM处,与在此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豫A-26219号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豫A-26219号大货车驾驶员从现场逃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分析研究后作出责任认定,豫A-26219号大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肠破裂,腹膜炎。共住院10天(2003年9月22日至2003年10月2日),花费医疗费5823.9元。后原告在洛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48.2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由杨英在医院陪护。原告的月工资为1170元,杨英系洛阳市第三十三中学老师,月工资为1122.10元。

    另查明,豫A-S3946(临)号广州本田车的车主为原告杨虹,车辆损失为100355元。豫A-26219号大货车行车证上登记的车主为被告公司。

    诉讼中,原告坚持起诉登记车主郑州中原联运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与马利敏所签定车辆挂靠协议及马利敏的证言(均为复印件)不予质证。也坚持不起诉车辆挂靠协议中的车主马利敏。而作为本案被告的郑州中原联运公司只提交了上述证据就认为与自己无关了。开庭时没有到庭,也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官再提交过什么证据。法院无法得知其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分析研究,作出责任认定,该责任划分正确,本案予以采信。对被告辩称的豫A-26219号大货车系马利敏挂靠该公司的车辆,应由马利敏承担责任,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因其举证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被告负有赔偿的义务,但有的费用原告要求明显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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