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文举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10月,家住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的农民江文举来到登封市一家煤矿打工。由于该矿经济效益不好,江文举苦干2个多月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时值年底,思家心切的江文举为了筹措回家路费,决定冒险抢劫。12月28日晚10时许,他悄悄来到登封市大冶镇一偏僻路口,拦住路过此处的妇女景某搜身抢钱,在徒劳无获的情况下,江文举又强行将该女强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文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但被告人江文举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已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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