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由郑州中院组织的“庭外调查权的运用”座谈会在巩义召开,参加会议的有郑州中院副院长张中强、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殿福、郑大刑诉法教授王长水以及部分基层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和刑庭、少年审判法庭的庭长等。
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在休庭后对证据进行的调查、核实活动,是法官履行查证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其目的在于避免因诉讼一方的诉讼权利不能有效行使而致判决对其不利,防止判决结果过多的依赖于双方的语言和辩论技巧,使判决结果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但庭外调查脱离了庭审这个特殊空间,容易出现有损公正的负责效应。因此,在庭外调查权的运用中所采取的手段、方式及对调查结果的得理显得万为重要。
从目前我市两级法院的实际运用情况看,这个问题显得较为不统一,或者说比较混乱,缺乏规范。当天邀请部门的专业人士共同就该问题进行研讨,希望通过这次研讨,能为我们的司法实践开阔思路,指明方向,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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