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银行因为自己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没有核实身份就为他人办理了挂失手续,结果导致储户杨某的存款被人冒领,二OO四年八月底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付存款5574.81元和银行利息。
1995年2月22日,杨老太太在某银行郑州市中原东路分理处存款5574.81元。2004年3月29日当杨老太太前去取款时,因该分理处搬了家,就找其上级银行支行办理,可是,支行称2001年2月3日该笔存款已被他人挂失,七天后全部被取走。而杨老太太认为,挂失并取走存款的人不仅自己不认识,而且使用的身份证明显是伪造的,因此将郑州某银行告上法庭。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和支付储户存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7日银函[1997]520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必须由储户亲自办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挂失和支付手续时疏忽大意,致使原告杨老太太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因此,郑州某银行应当承担赔偿储户存款和利息的责任。判决后,杨某和该银行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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