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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制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发布时间:2004-09-02 09:01:04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改革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为今后司法改革确立了基调和方向。目前,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已逐步从个别走向一般,从局部走向整体,从审判方式改革、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完善的层面向审判机制乃至司法体制变革的层层深入。在这种大背景下,探索切实可行的审判机制或者说审判组织模式成为学术界和各级法院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本文拟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和当前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现状,对审判机制改革及其与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关系做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及其对审判机制的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四项,即: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实现法官精英化,推行审判人员分类管理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其中,法官遴选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核心。法官职业化的目的就是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特殊的、受人尊崇的职业群体,通过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实现,以此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促进依法治国进程。这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所在。

    法官职业化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而这个终极目标的实现又要求必须加强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改革,建立起完全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先进的、高效运作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从这个角度讲,法院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成了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审判机制,而当前我国法院系统通行的“审书组合模式(审判员+书记员)”的审判机制无疑是不能适应这一要求的。因此,在已进行了审判方式、证据制度、裁判文书等改革的基础上,推行审判机制改革就成了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审判机制的不断创新,是保障审判工作与时俱进的动力,同时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二、 我国现行审判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这三种形式中除审判委员会外,在进行审判活动时,都采用“审判员+书记员”的模式,“审书组合”是我国当前普遍适用的一种审判机制。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渐次深入,现行审判机制自身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开始日益显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在“审书组合”的审判机制下,法院工作人员按照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的阶梯晋升,致使法官数量虽多但素质不高,法官职业与其职业差别不明显,理论界称之为“法官职业大众化”。这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公信度和公众对法律的尊崇。

    2、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权责不明确。在传统的审书组合模式下,法官从案件送达、调查取证、庭审安排、文书制作、宣判直到卷宗装订归档全程参与其中,法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明,法官权力虽广泛却耽于繁重的非审判事务和大量的辅助性工作,不能专心于审判业务;而书记员虽无权审判却始终参与办案,这自然影响了审判效率,更使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3、审判组织内部缺乏监督制约,诉讼效率低下。传统的审判机制下,审判员与书记员基本是“一审一书”,且审判员对书记员有监督、管理、培养的职责,双方往往形成一种师徒式的关系,很难分清各自的独立价值,根本谈不上相互监督制约。作为审判员极易包办案件,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事务性工作,诸如送达装订卷宗等等,从而分散了精力难以专心于审和判;与此相对的另一种情况是,审判员把本属于自己的工作交由书记员去做,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再到判决书制作,直至交卷归档,全部由书记员完成而审判员不加监督,严重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自审自记、书记员开庭审案,陪而不审,包办案件”等违法现象都是这一弊端的直接反映。

    4、审判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审书组合的审判模式下,案件裁判往往是庭长、院长逐级审批,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这一方面有悖于审、判一体的司法规律,另一方面也使法官依赖思想严重,责任心大大减弱,还人为地延长了办案周期,浪费了时间,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三、 改革审判机制,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谈到审判机制改革,必须先明确审判机制的模概念。按照《辞海》的解释,“机制”本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来引伸为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及其内部的结构和规律等。审判机制,顾名思义,就是指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内部组织结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原理。由此不难看出,审判机制的内涵要把审判方式宽泛的多,审判机制的改革是更深一层次的改革。如果说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改革审判活动中不合理的职权干预,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积极性,理顺诉讼活动的规则与程式,那么审判机制的改革则不仅调整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更涉及到法官的选任、不同种类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审判组织形式和审判管理等深层次的东西,其实质就是探索一个符合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审判运行机制,因此,审判机制改革的内容较之审判方式改革内容更丰富,更复杂,难度也更大。

    自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以后,全国法院系统先后进行了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以完善证据制度为核心证据规则改革,以“三个分立”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改革和以审判长选任、强化合议庭职能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了审判效率,理顺了审判工作的外部关系,而且其中的审判长选任和审判管理改革已经涉及到审判机制的层面,但是,这些改革尚未达到理顺审判组织的内部关系,形成权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的目标。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审判机制,建立一种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和国际司法惯例的审判机制。

    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为我们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2003年,最高法院又正式启动了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并做出了明确部署。这些都为我们进行审判机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再加上有过去五年法院系统进行前述各项司法改革的基础,笔者认为,现在推行审判机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按照最高法院确定的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笔者认为推行审判机制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遴选法官,改革法官任免制度,逐步实现法官精英化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意见又对其进一步加以明确。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从众多拥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选任出少量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中青年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逐渐改变过去法官职业过于大众化的现象,逐步实现法官精英化。这项工作目前在基层法院已全面铺开,但进行的并不够彻底,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科学合理的选任考核制度,而且缺乏其他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因而制约了其效能发挥,有必要加以完善。

    2、设立法官助理,逐步实现法院三类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是最高法院确立的今后一个时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工作。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意图,结合我国法院系统的人员现状,在今后一个时期,渐进地推行法官助理制度,重点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是审判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由于每个法院的院情不同,在法官助理的任用条件、职条待遇等方面不能强求一致,可以因势而异,但无论法官助理如何选任,任职条件资格如何变化,法官助理的职责是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这一点必须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审判组织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保证法官能够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审判,真正实现法官精英化,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今后法院的人员管理应逐步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其他司法行政事务性工作人员等四大块单独序列管理,这是法院系统人员分类序列管理的发展方向。这有些类似于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药剂师的序列管理,彼此之间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3、探索科学的审判组织模式,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法官选任、设立法官助理仅仅解决了审判人员配备的问题,要真正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科学配置,关键是结合各自的院情找出一种最佳的审判资源组合形式,或者说是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即:“审判组织模式”。

    在审判组织模式改革方面,全国各地法院都在进行着探索和尝试,现在较为成型、较有影响的有北京房山区法院“三二一”模式(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二一一“模式(一名法官、二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速录员),北京崇文区法院的“一一一”模式(一名法官、一名助理、一名书记员),合肥市城中区法院的裁判法官与调查法官分立的模式以及江苏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的“三二二”模式、湖南浏阳法院的法官助理根据各庭业务情况配备的模式等。总结这些不同的组合模式,其共同特点在于:(1)都是围绕发挥合议庭、独任法官的职能做文章;(2)都设立了法官助理、明确其职责是负责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3)书记员都实行了单独考核管理,职责是专门负责记录,划清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

    笔者认为,审判组织模式或者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的方式,它类似于足球比赛时球队的阵形,没有一定之规。不同的球队可以根据队员的情况和不同比赛的需要摆出不同的阵形,如:“三五二”、“四四二”等,其目的就是以充分的挥已主的攻击力,稳固防守,夺取比赛的胜利。同样的道理,不同的审判组织模式,其共同的目标就是实现审判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因此各地法院在选择审判组织模式时可以因地制宜、不必强求一致。

    从兼顾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当前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现状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三二一”模式较之其他模式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它既兼顾了合议庭、独任法官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案的需要,又明确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既避免了人力浪费,又能保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能发挥,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人员组合模式要求,比较适合在基层法院推广。

    同时笔者认为“三二一”这一模式也有一定的不足,就是它没有突出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主导地位和在审判工作中对其他两名独任法官的指导作用。审判机制改革是在审判长选任的基础上进行的更深层次改革,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连续性,在推行新型审判模式时,无论是将审判长选任制弃置不用,还是忽略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的做法,笔者认为都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建议将一模式改进为“一二二一”(一名审判长、两名法官、两名助理、一名书记员)或“一二三一”更为合理。这样一是突出了审判长在审判组织中的核心地位,二是将法官助理的工作细化为文字助理与程序助理,职责更加明晰,更加便于运作。当然,不同的法院人员结构差异较大,实际情况也各不相现,因此,在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模式时,必须更结合实际,选择适合院情的审判组织模式。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改革非但不能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反倒会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按照上述思路,我院从2003年开始进行法官助理制度和新审判模式试行工作,并于同年七月在全院加以推行。从我院试行“一二三一”审判模式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审判效率还是办案质量、审理周期以及司法公信度都有明显的提高。我院的法官助理制度试行情况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郑州市中院在新郑召开了法官助理制度理论研讨会,河南省高院将我院确定为全省唯一一家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法院。经过实践的检验,笔者认为,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模式,对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优化配置了审判资源,有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判组织人员各自的职责权限,通过放权合议庭,不仅是合议庭法官权力增加了,而是责任更加明确,压力更大了;三是强化了法官的公正与效率意识。四是有效地强化了审判组织内部的监督。在新的审判模式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责,他们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督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整个审判组织负责,同时,法官在审判程序方面受到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最后要强调一点是:任何改革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都是法院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改革只是手段,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实现才是目的所在。任何形式的改革囿于改革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各种外部条件的限制,都有一定局限性,审判机制的改革也同样如此。因此,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就必须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拓宽改革思路,在进行审判机制改革时围绕法官选任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这两个重点,在加强对三类审判人员的监督与考核,改善法官的职业待遇和职业保障上下工夫,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完善审判机制,为最终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和符合现代化法治要求的司法审判机制努力探索。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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