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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输血染病 十年后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04-09-01 16:38:23


    2004年7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人身赔偿案件中,新郑市某医院在十年前为赵某输血使其感染了丙肝,十年后被法院判决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19899.2元。

    1994年2月5日,赵某因遇难产在新郑某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因手术中失血过多,新郑某医院为其采取了输血,十天后赵某出院。出院后二十多天,赵某便感到头晕恶心、浑身泛力。因小医院误诊,导致赵某连年多次在个体诊所多方治疗。2003年2月被新郑某医院确诊为丙肝。随后,赵某到郑州大学一附院治疗,支医疗费685元。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因难产住院时,因丙肝不属于常规检查,原告未做该项检查,但被告新郑某医院未对原告此前的状况提出异议,故认定原告无丙肝。被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推定其提供了不合格血液,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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