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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文化差异较大 妻诉离婚法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4-09-01 15:41:09


    夫妻文化差异较大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只要加强学习,夫妻感情是可以再次培养起来的。近日,巩义市张某诉杨某离婚一案被巩义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妻子张某,现年26岁,大专文化程度,系巩义市西村镇张沟村一小学教师。被告丈夫杨某,现年28岁,小学文化程度,系巩义市西村镇赵窑村一农民。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6月3日双方婚生一女孩取名杨伊蕊,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文化素质差异较大,在婚后生活中,双方时有矛盾发生,并相互打骂数次,致原告怒归娘家,并诉至本院,引起诉讼。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因琐事与原告闹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被告平时注意向原告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在生活中听从原告的正确建议,双方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培养起来的。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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