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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委会自1992年对村土地进行调整以来,没有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我于1995年外出打工,每年都回家,户口在家,其土地由其家人耕种。村委会规定凡外出超过三年的,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但未提供该规定的相应证据、依据来证明。后村委会于2003年3月25日将我的1.17亩土地收回。请问,我如向法院起诉,该案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周丙昌
周丙昌同志:
你说的情况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案件,土地承包中的纠纷作为一种新型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我们认为,土地承包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的制度体现。它通过贯彻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放生产力,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者积极性,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这是农村土地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在该法实施以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就农村的责任田、口粮田的调整引起的纠纷,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但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土地实施二轮承包,将农村集体的土地以承包的形式固定给农民,且一包三十年不变。该案村委会虽未实施二轮土地承包,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适用该法。故你与村委会土地调整一事,作为民事案件起诉较稳妥,且较合理合法。
根据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应当补发证书。就这一条来理解,虽然村委会未进行二轮延包,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范畴,故应适用本法,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种起诉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一种解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程序,故本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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