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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水井不设标志 小女童落井身亡

  发布时间:2004-09-01 15:19:22


    2004年8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该市国土资源局因建筑打井无设安全标志,结果致一名7岁女孩落井溺水身亡,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8454元。

    2003年4月5日下午,登封市民李某7岁的女儿在该市国土资源局所建造的商品房通道内玩耍时,见到通道西侧有一张木纹黄色纸片,便行走过去拣耍。但她不曾知道,纸片下面是国土资源局在进行房产开发建设时挖凿的一眼水井。毫无防备的她当场落井溺水身亡。事后,悲痛欲绝的李某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局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由此带来的精神损失。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房产开发建设时,对挖凿的一眼水井没能设置安全标志,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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