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当前影响案件调解率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4-09-01 15:12:37


    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能够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会损及当事人以往的友好关系,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一直把调解作为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但是,从目前荥阳法院调解结案的情况看,年初迄今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66件,调解结案407件,仅占全部案件的47%,调解率不高。

    一、影响调解率的原因

    (一)当事人不愿调

     1、当事人在调解时,为达到纠纷的迅速解决,权利人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而在调解书生效后,对方却拒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当事人所期待的时效利益不能得以实现。在当前的调解案件中,当庭支付的不足1%,按照调解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不足10%,有近90%的调解案件仍然进行执行程序,在调解中,权利人已经丧失(自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实际上是义务人通过调解达到了推迟履行义务的目的。因此,权利人对调解失去信心,一旦出现新的诉讼,决不会选择调解的方式。

    2、现行调解制度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由于对调解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调解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的现象影响了调解的公正性。此外,法官调解非常灵活,“背对背”调解很普遍,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有的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当事人认识上存在调解就是“和稀泥”的误区。随着新类型案件的逐渐增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造成法官处理案件时法律适用困难,为确保社会稳定,防止案件被改判或发还,有的法官就采取调解的方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

    (二)法官不愿调

    1、调解费时耗力,效果并不明显。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往往是纠纷已很难调和,矛盾已经激化,对法院的调解不积极,敷衍了事,即使法官做了大量工作,调解也很难达成。

    2、当事人反悔也使法官失去调解的积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我国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没有约束力,在双方签收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均可以反悔。有时法官用尽各种办法,宣讲法律和政策,好不容易才调解成功,送达时当事人却反悔了,影响了法官调解的积极性。

    (三)法官不敢调法官调解与现代司法理念存在矛盾。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充当居中裁判的角色,应不偏不倚,保持中立。如果主持调解,要求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难免会被当事人理解为法官偏袒另一方,从而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仍不主动履行义务,作出让步的当事人认为法官调解有欺骗和误导的嫌疑,从而找法官大吵大闹。如果强制执行也没有结果,当事人会以调解不公为由到处信访。

    (四)法官不能调

    1、强调排期开庭影响案件调解。审判流程化管理以后,案件由立案庭统一排期开庭,在开庭前几日才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甚至禁止法官在庭前接触当事人,这样无疑就把诉讼调解局限于当庭进行,造成诉讼调解工作时机选择的被动,明显弱化了诉讼调解工作。

    2、片面追求一步到庭和当庭宣判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后,一步到庭和当庭宣判率成为考核的一项指标,也制约了办案法官行使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另外,片面强调当庭结案率,致使法官放弃庭后调解,必然导致调解的时间选择被局限在庭上。而庭上调解的时间是在查清事实后进行,这样,在胜负分明情况下,“有理”的一方当事人即使原来有调解的意思,在此时也会放弃。

    (五)法官不会调有的法官没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把握不住调解的切入点和调解的时机,没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主持调解仅仅留于形式,走走过场,很难收到实效。有的法官没有敏锐的观察问题的能力,掌握不了当事人的心理,不善于耐心地宣传法律,讲解国家政策和为人处世之道,解不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

    二、对策

    1、规范调解方式,对调解的方式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明确调解应当公开进行,纠正目前的“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法官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不应发表个人的意见。

    2、对当事人的反悔权严格加以限制。调解协议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属民法上的契约,契约一旦成立,除附条件的以外,应即刻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循,不得反悔。法律应明确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反悔。

    3、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法官业务建设。由资深法官担任庭前调解工作,经常组织离退休的老同志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进行经常性地总结交流,使调解法官能够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

    4、加大法院调解书执行力度,对于调解结案但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要从深层次研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则,属于法院调解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属于当事人不讲信誉,藐视法律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且应对不履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予以一定形式的民事制裁,要求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以纠正当前社会信用危机问题,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信心。

    5、牢固树立为民、亲民、爱民的思想,要亲近民众、爱护民众,善待当事人,不能因为案件难调解就一判了事,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