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9日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豫联园区一个头戴安全帽的“指挥人员”在指挥着两辆叉车正在忙碌地向一辆10轮大货车上装载钢板,也许你会为“工人们”的加班加点创造价值而感到敬佩,殊不知这竟是一伙盗贼在作案。8月31日,这伙胆大盗贼被巩义市人民法院送到了他们应去的地方。
被告人常轶伟本是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豫联园区扩建指挥部保卫处工作人员,但他发财心切,为了“早日致富”,打起了本单位的主意。他和被告人郭迎风、任钢锤、宋骞经事先预谋后,由郭、任到巩义市菜市场附近租用孟某的两辆叉车及巴某的一辆货车。3月29日10时许,他们一伙乘坐一辆富康出租车,带着租用的两辆叉车和一到辆货车,在常的帮助下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豫联工业园前门进入了园区内,宋骞负责指挥叉车将两块总重12.87吨的钢板装上货车,又在常的帮助下,从园区后门将四辆车开出,盗走了价值65637元的钢板,并由郭迎风联系买主,与任钢锤、宋骞连夜将两块钢板运抵洛阳市关林皂角树钢材市场,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出。销赃后,郭分赃款7000元,常分赃款11000元,任分赃款4000元,宋分得赃款4000元。余款4000元付租车费及其在洛阳吃、住等项费用。案发后,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郭犯。郭亦协助公安人员将同案任犯、宋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钢锤、郭迎风、宋骞、常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郭迎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轶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又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四被告人犯盗窃罪,任钢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郭迎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宋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常轶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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